一、總 則
第一條 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建筑裝飾分會是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本分會)。
第二條 本分會是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會員中從事建筑裝飾設計、施工、科研、教育、建筑裝飾材料生產銷售的相關單位自愿組成的分支機構,在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管理下開展活動。
第三條 本分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行業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我省建筑裝飾市場運行機制和行業自律機制,充分發揮聯系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紐帶作用。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為推動廣東省建筑裝飾行業可持續發展而努力。
第四條 本分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研究探討建筑裝飾行業的發展方向和方針政策;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反映企業訴求,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
(三)引導和推動建筑裝飾企業面向市場,完善經營機制,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不斷提高建筑裝飾工程質量、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競爭力;
(四)開展建筑裝飾設計、施工企業的技術和管理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企業及從業人員素質;
(五)組織開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制定行業自律公約,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
(六)承辦政府部門委托辦理的事項,并遵照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的統一部署,具體組織實施建筑裝飾業各項創優評優活動,表彰和獎勵行業中的優質工程、優秀企業、優秀個人;
(七)組織國內外建筑裝飾技術與信息交流,推廣先進經驗,開展咨詢服務,協助協會編輯有利于行業發展的文獻、刊物;
(八)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于本行業的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
(九)組織實施廣東省建筑業協會部署的其他工作。
二、分會會員
第五條 凡在廣東省從事建筑裝飾設計、施工、科研、教育、建筑裝飾材料生產銷售的有關單位和企業、社會團體,均可自愿申請加入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經批準成為本分會會員。
第六條 分會會員基本條件:
(一)遵守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章程和本分會工作辦法;
(二)在建筑裝飾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三)具有法律責任能力;
第七條 分會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法人資格證明等有關資料;
(二)經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理事會批準;
(三)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并頒發會員證書。
第八條 分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分會會員的權利:
1.享有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章程規定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2.對本分會工作委員會工作事項的決議;
3.參加本分會組織的活動,并優先獲得服務;
4.對本分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5.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分會會員的義務
1.執行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和本分會決議,遵守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章程和本工作辦法;
2.維護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和本分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和本分會委托的工作;
4.依照協會章程規定和本分會擔任職務層次擬定的標準按時交納會費;
5.關心本分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參加本分會組織的學術研討、經驗交流、考察等活動。
第九條 會費納入廣東省建筑業協會財務統一收支和監管。
第十條 分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連續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拒絕參加本分會任何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三、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本分會的管理機構為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成員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委任,工作委員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和秘書長一名,常務委員、委員若干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委員、委員由協會理事會任免。
第十二條 分會會員大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四、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本分會財務管理歸屬廣東省建筑業協會財務部門統一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
第十四條 本分會按照《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章程》規定,于每年年底向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報送當年年度工作報告和下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五條 本分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由協會秘書處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對本分會工作辦法的修改,由分會工作委員會提出意見經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批準。
第十七條 本工作辦法由本分會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