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分會的名稱是: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分會,英文名稱: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Control Branch of Guang Do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ECQCB-GDCIA。
第二條 本分會是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的分支機構,是由廣東省轄區內從事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產品制造、科研院所、大學院校和從事建筑管理等單位自愿參加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分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和《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要求,緊密結合行業發展的質量趨勢以及會員和建筑市場的質量需求,組織開展行業的質量推進和質量提升活動,切實提高質量服務能力和水平,做企業靠得住的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服務模范,當政府信得過的工程建設質量創新的先行組織,努力推進全省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條 本分會的住所:廣州市越秀北路222號越良大廈8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本分會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省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法規、規章和標準;
(二)開展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的調查研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方面的信息和建議,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決策提供服務;
(三)推廣普及先進科學的質量管理知識和方法,開展工程建設技術、質量管理培訓和咨詢服務;
(四)協助省建筑業協會開展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的評審、評估、創優評先等工作;
(五)協助省建筑業協會開展省級工法、省建筑業新技術示范工程、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等創優推廣工作;
(六)承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建筑業協會委托的工作;
(七)開展各種形式的質量推進和表彰活動,編制有關技術資料和成果匯編;
(八)依據法律、法規,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單位的合理訴求;
(九)開展多種形式的行業間的技術質量管理交流活動,為省建筑業協會會刊供稿;
(十)協調各地級市以上有關協會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方面的工作;
(十一)依托會員企業技術骨干,加強專家隊伍建設,參與行業技術、質量事故分析、論證、鑒定等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在廣東省轄區內從事建筑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產品研發、產品制造、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從事建筑管理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承認和遵守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章程和本分會工作辦法,均可自愿申請加入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經批準成為本分會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分會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的章程;
(二)擁護本分會的工作辦法;
(三)自愿申請加入本分會。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會員申請表》及分會入會意向,法人資格證明等有關資料;
(二)由省建筑業協會秘書處初審,經省建筑業協會理事會批準;
(三)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
(四)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分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分會服務的優先權,如咨詢、培訓、內部資料等;
(四)對本分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愿入會、退會的自由;
(六)省建筑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省建筑業協會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二)執行本分會決議;
(三)維護本分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分會委托的工作;
(五)關心本分會工作,積極參加本分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及時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費納入廣東省建筑業協會財務統一收支和監管,會費按省建筑業協會章程規定及本分會任職情況繳納會費,不重復收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分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履行義務,不參加本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本分會的管理機構為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成員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委任,工作委員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和秘書長一名,常務委員、委員若干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委員、委員由協會理事會任免。
第十五條 分會會員大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五章 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分會財務管理歸屬廣東省建筑業協會財務部門統一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
第十七條 本分會按照《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章程》規定,于每年年底向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報送當年年度工作報告和下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本分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由協會秘書處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本分會工作辦法的修改,由分會工作委員會提出意見經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批準。
第二十條 本工作辦法由本分會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