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廣東省建筑業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 DO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GDC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在廣東省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以及為建設活動提供產品集成、招標代理、工程監理、造價咨詢、工程擔保與保險等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社會組織自愿結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在廣東省民政廳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行動指南,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維護行業、會員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推動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促進行業科技進步和企業改革發展,不斷提高建筑從業人員素質;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聯系,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建筑行業的管理工作,為實現建筑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本協會接受業務指導單位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協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協會承擔。
第六條 本協會境內活動地域為廣東??;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越秀北路222號越良大廈8樓;網站:www.pelyauto.com,會刊:廣東建筑業,微信公眾號:廣東建筑業。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研究探討建筑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開展行業調研,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會員和建筑業企業的訴求,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管理的政策、法規提供參考依據。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根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授權和委托,依法開展委托和授權范圍的工作。
(四)組織開展各項建筑業創優評優活動,表彰和獎勵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促進我省建筑業管理水平。
(五)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行業自律公約,推動企業依法經營、規范行為、公平競爭,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于本行業的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
(六)組織、協調開展各種行業培訓、專業培訓、崗位職能培訓,不斷提高建筑業企業從業人員素質。
(七)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建設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八)為會員單位提供技術服務、信息服務,組織行業推廣應用科技“四新”成果,組織多方面、多方向技術交流,提高行業技術水平。
(九)開展行業經貿合作、經驗交流,同國外民間組織的友好往來,收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政策法規、市場信息及有關資料,編輯有利行業發展的刊物、文獻,加強建筑行業信息化建設?!?
(十)引導和推動建筑業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完善經營機制,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十一)積極參與公益活動,開展有利于行業發展的相關活動。
(十二)組織或協助會員單位舉辦與建筑服務相關的新產品、新技術等專題業務推廣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自愿申請加入本協會;
(三)團體會員: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地方行業(專業)組織;
單位會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法律責任能力的單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并經本協會秘書處審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并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接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委托的工作;
(四)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學術研討、經驗交流、考察等活動;
(五)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六)關心本協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為:
(一)會長/副會長單位會員:35000元/年;
(二)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監事單位/特級資質施工企業會員:20000元/年;
(三)一級資質施工企業會員:10000元/年;
(四)其他單位會員:5000元/年。
各分會單位會員不重復繳費,每年6月30日前繳納當年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經理事會確認,本協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協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協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協會收回其會員證,并及時在本協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協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協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
(三)決定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四)對本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九)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十)制定、修改會費繳納標準。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應對所決議事項形成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出,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章程的規定履行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職權: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擬訂本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擬訂本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制定本協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
(十)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一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參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理事會應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會員公告。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履行第二十二條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常務理事會應對決議事項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本協會的監督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屆。監事的主要職責:
(一)對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進行監督;
(二)對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進行監督;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
(二)在行業內有較好威信,熟悉行業情況,具有專業知識和良好的組織領導和協調能力;
(三)遵紀守法,清正廉潔,作風正派,善于團結;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由專人專職擔任。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辦公會議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 本協會可設立名譽會長、顧問。凡是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較高影響的人士,承認本協會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均可聘為本協會名譽會長、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國內外有關企業、團體和個人的自愿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或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協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按規定組織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一條 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做好黨建各項工作。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氊熓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七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后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經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天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廣東省建筑業協會五屆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