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幕墻門窗分會(以下簡稱本分會)的管理,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和《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工作辦法。
第二條 本分會是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的分支機構,是由在廣東省內從事建筑幕墻門窗施工、設計、科研及配套產品上下游產業鏈等相關單位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性分支機構,在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管理下開展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分會宗旨:遵循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秉承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宗旨,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橋梁紐帶作用,加強行業自律,促進產業結構升級、轉變行業發展方式,推動幕墻門窗領域科技創新、技術進步,為會員企業服務,為幕墻門窗行業服務。
第四條 本分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在中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支部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第五條 本分會的住所:本分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越秀北路222號越良大廈8樓;網站:www.pelyauto.com,會刊:廣東建筑業,微信公眾號:廣東建筑業。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分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開展與幕墻門窗行業有關的業務工作;
(二)在門窗幕墻及相關行業開展調查研究工作,為政府加強宏觀調控和制定政策建言獻策;
(三)根據行業發展需要或受委托,開展行業先進、適用技術、新產品和創新模式的推廣應用,舉辦行業發展的相關論壇、展覽、培訓等活動;
(四)根據行業發展和市場需求,制定與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相協調互補的社團標準,開展門窗產品的評價與推薦;
(五)積極促進會員間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合作和橫向聯合,相互協作,取長補短,有效利用資源。參與同業協會之間的交流和合作;
(六)通過行業自律,加強誠信建設,規范市場行為,促進公平競爭,抵制偽劣假冒產品進入建筑市場。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訴求和建議;
(七)完成建設主管部門和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在廣東省內從事建筑幕墻門窗施工、設計、科研及配套產品上下游產業鏈等相關單位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承認和遵守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章程和本分會工作辦法,均可自愿申請加入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經批準成為本分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分會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的章程;
(二)擁護本分會的工作辦法;
(三)自愿申請加入本分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及分會入會意向,法人資格證明等有關資料;
(二)由協會秘書處初審,經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批準;
(三)按有關規定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本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分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3.獲得本分會服務的優先權,如咨詢、培訓、內部資料等;
4.對本分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5.自愿入會、退會的自由;
6.省建筑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1.遵守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章程和本分會工作辦法,執行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和本分會決議;
2.維護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和本分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和本分會委托的工作;
4.關心本分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及時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費納入廣東省建筑業協會財務統一收支和監管,按省建筑業協會章程規定及本分會任職情況繳納,不重復收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分會,并交回會員證書;分會會員連續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拒絕參加本分會組織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分會工作辦法的行為,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本分會管理機構為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成員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委任,工作委員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和秘書長一名、常務委員、委員若干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委員、委員由協會理事會任免。
分會可根據工作需要配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十五條 本分會申請分會副會長及以上任職的單位會員原則上是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的理事或以上任職單位會員。
第十六條 本分會會員大會(代表大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五章 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分會財務管理歸屬廣東省建筑業協會財務部門統一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
第十八條 本分會年度工作計劃及舉辦的各種行業性活動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秘書處,重大活動經理事會審批后方可開展。
第十九條 本分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秘書處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本分會工作辦法的修改,由分會工作委員會提出修訂意見,經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工作辦法經 2022 年 12 月21日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幕墻門窗分會會員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六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工作辦法由本分會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