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分會(以下簡稱本分會)的管理,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和《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工作辦法。
第二條 本分會是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的分支機構,是由廣東省內各地從事工程建設項目公共資源交易、招標代理、工程監理、造價咨詢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或中介機構,開展招標投標理論研究的機構、社會團體及有代表性的各類建筑施工企業等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性分支機構,在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管理下開展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分會的宗旨:遵循黨和政府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法令,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秉承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宗旨,堅持行業服務與自律管理相結合,積極構建行業誠信自律機制,完善行業資信評價體系,開展資信評價服務工作,維護招標投標行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和誠信建設。
第四條 本分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在中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支部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第五條 本分會住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北路222號越良大廈8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分會業務范圍:
(一)承擔相關政府部門委托的相關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和貫徹執行本行業的質量技術標準、規程;
(二)研究、宣傳、貫徹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體制改革和發展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開展關于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行業發展改革以及行業相關情況的調查研究,通報行業發展動態,觀察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發展方向,向相關政府部門提出可行性建議;
(四)協助會員單位開拓業務,做好會員單位的業務宣傳工作;向相關機構部門反映會員單位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系;
(六)收集、整理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信息,向行業內各單位提供招標投標及相關的信息和服務;
(七)組織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行業培訓、研討,信息咨詢及交流,提高行業業務水平和整體素質;
(八)引導會員單位誠信自律,開展創優評優,樹立行業典范,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九)組織開展國內外工程建設招投標行業之間的學術、沙龍和論壇等活動,開展工作交流;
(十)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在廣東省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公共資源交易、招標代理、工程監理、造價咨詢、工程擔保與保險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或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招標投標理論研究的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及有代表性的各類建筑施工企業等,承認和遵守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章程和本分會工作辦法,均可自愿申請加入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經批準成為本分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分會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的章程;
(二)擁護本分會的工作辦法;
(三)自愿申請加入本分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通過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會員管理平臺提交入會申請材料,填寫分會入會意向,上傳申請材料掃描件等有關資料;
(二)由協會秘書處初審,經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批準;
(三)按有關規定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分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如:經驗交流、專題調研、國內外招標投標情況考察等;
3.獲得本分會服務的優先權,如政策咨詢、行業培訓等;
4.對本分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5.自愿入會、退會的自由;
6.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章程和本分會工作辦法,執行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和本分會決議;
2.維護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和本分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和本分會委托的工作;
4.關心本分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及時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費納入廣東省建筑業協會財務統一收支和監管,按省建筑業協會章程規定及本分會任職情況繳納,不重復收會費,每年6月30日前繳納當年會費。
分會副會長單位會員按照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章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繳費;分會常務委員、委員和單位會員按照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章程第四十七條第四款繳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通過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會員管理平臺提出退會申請,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經協會理事會確認,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分會工作辦法,有嚴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本分會的管理機構為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成員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提名和委任,工作委員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和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常務委員、委員若干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委員、委員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理事會任免。
第十五條 本分會副會長及以上任職的單位會員原則上要求是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理事或以上任職的單位會員。
第十六條 分會會員(代表)大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五章 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分會財務管理歸屬廣東省建筑業協會財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
第十八條 本分會年度工作計劃及舉辦的各種行業性活動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秘書處,重大活動經理事會審批后方可開展。
第十九條 本分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由協會秘書處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分會工作辦法的修訂,由分會工作委員會提出修訂意見,經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工作辦法經2022年12月15日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分會會員二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六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工作辦法由本分會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