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建協〔2012〕23號
各地級以上市建筑業協會(聯合會)、建筑裝飾協會,各會員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配合建設主管部門加強對建筑市場的管理,維護市場秩序、規范市場行為,發揮行業協會參與社會管理的職能作用。經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四屆一次常務理事會和四屆二次理事會表決通過,我協會現發布《廣東省建筑行業自律公約》。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共同促進我省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
特此通告
附件:《廣東省建筑行業自律公約》
廣東省建筑業協會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粵建協〔2012〕23號
各地級以上市建筑業協會(聯合會)、建筑裝飾協會,各會員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配合建設主管部門加強對建筑市場的管理,維護市場秩序、規范市場行為,發揮行業協會參與社會管理的職能作用。經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四屆一次常務理事會和四屆二次理事會表決通過,我協會現發布《廣東省建筑行業自律公約》。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共同促進我省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
特此通告
附件:《廣東省建筑行業自律公約》
廣東省建筑業協會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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