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繼續教育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2010.10.11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的管理,規范培訓教育,嚴格考核考試,確保培訓質量,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我省小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及明確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任職條件的通知》(粵建市〔2010〕26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范圍內所有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的培訓、考核、發證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是指在建筑企業擔負小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人員。
第三條 在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下,全省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的培訓考核、證書核發和證書管理工作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全面負責,會同各地級以上市建筑業協會具體組織實施。
各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的培訓考核工作,接受當地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成立“廣東省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編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編審委員會)。編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廣東省建筑業協會,負責日常事務性工作,對編審委員會負責。
編審委員會的基本職責是:
1、選定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的培訓教材;
2、編制《教學培訓大綱》、《教學考核大綱》,審定《教學講義》;
3、審定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考核試題庫試題;
4、制定《教學管理規定》、《考試管理規定》、《證書管理規定》等工作制度;
5、審定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培訓師資庫成員及培訓機構(培訓點);
6、對各地開展的相關培訓考核工作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的培訓教材、《教學培訓大綱》、《教學考核大綱》、《教學講義》、考核試題、培訓師資庫的專(兼)職教師、培訓機構(培訓點)均應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廣東省建筑業協會負責建立、管理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培訓教學師資庫。擔任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培訓的授課教師必須是師資庫成員。
師資庫成員應從大專院校、各專業技術學校的專業教師中以及從省屬,廣州、深圳等市屬大型建筑企業集團的高職稱技術管理人員中選聘。
師資庫成員須參加 “授課教師短訓班”培訓,經編審委員會審定后,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列入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培訓師資庫。
師資庫成員的信息在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網站予以公布。
第七條 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培訓點)由各地級以上市建筑業協會及省屬,廣州、深圳等市屬大型建筑企業集團推薦,經編審委員會審定后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各培訓機構(培訓點)必須具有建設類二級、三級培訓資質及相關收費許可批準文件;具有良好的教學場所、完備的教學設備設施、專職管理人員和教學管理制度。
第八條 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堅持考、培分離,應考人員自愿參加培訓的原則。
參與考核命題、考務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與考核相關的培訓工作。
第九條 繼續教育培訓工作由編審委員會審定的培訓機構(培訓點)按照《教學培訓大綱》、《教學管理規定》的要求,統一教材,統一學時,制訂教學培訓計劃,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條 繼續教育考核工作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按照《教學考核大綱》、《考試管理規定》的要求,具體組織實施,并指派專人負責考場發卷、監考、收卷工作,組織評卷及在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網上公布考核成績。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培訓點)舉辦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培訓班,應經本地建筑業協會審核,并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批準后實施,并配合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組織實施培訓考核考試工作。
第十二條 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的培訓課時不少于60學時。分別為法律法規課不少于12課時,施工管理課不少于18課時,專業課不少于24課時,考核考試6課時。
第十三條 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培訓考核考試為閉卷考試,以紙筆作答方式進行,考試試卷從試題庫中隨機抽取,考試總時間為6小時。
考試采用A、B卷的形式,A卷為通用必修課內容,B卷為專業課內容。
A卷分為A--1、A--2兩份考卷,考試時間3小時,其中A--1卷(建筑施工法規相關內容)考試時間1小時30分鐘;A--2卷(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相關內容)考試時間1小時30分鐘。
B卷(專業課內容)考試時間3小時。
第十四條 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培訓考核考試每份考卷滿分為100分。三份考卷綜合分滿180分以上為合格(B卷考分不低于60分;A-1、A-2卷考分各不低于50分)??荚嚥缓细裾?,準予補考一次。
第十五條 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培訓的收費標準及辦法必須符合當地物價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培訓考核合格證書名稱為:《廣東省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繼續教育培訓合格證》,證書編號實行全省統一編號管理,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監制,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按照《證書管理規定》進行統一制作、統一發放、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參加繼續教育培訓考核合格者,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發放《廣東省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繼續教育培訓合格證》或辦理《廣東省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繼續教育培訓合格證》的續期復審手續。
第十八條 申請參加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培訓考核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原已取得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三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者;
2、原已取得地級以上市有資格培訓機構頒發的《三級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者;
3、原已取得部、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一、二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未考取建造師(含臨時建造師),在地級以上市有備案者。
建筑施工企業聘任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粵建市〔2010〕26號文件明確了建筑施工企業聘任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的要求如下:
1、具有注冊建造師(含臨時建造師)證件,或建筑施工企業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聘任文書;
2、取得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3、取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頒發的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除上述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近三年內有擔任過兩個以上小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業績(本人擔任項目正、副職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工作業績),且負責管理的工程項目未發生過一般等級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及違法違規不良行為記錄;
(2)取得國家認定的土木工程類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3)聘任專業應與本人已取得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
(4)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第十九條 申請參加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培訓考核的人員,應向培訓機構報名,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廣東省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培訓考核申請表》;
2、《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或《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及復印件各1份;
3、身份證及復印件1份;
4、大一寸正面免冠照片3張;
5、專業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及復印件各1份;
6、健康證明(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7、近三年工作業績證明。
第二十條 《廣東省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繼續教育培訓合格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要續期的,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辦理續期復審手續,參加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培訓(不少于60學時),并經考核合格。復審合格的,證書有效期準予延續三年。
復審延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廣東省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培訓合格證延續復審申請表》;
2、《廣東省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繼續教育培訓合格證》及復印件1份;
3、身份證及復印件1份;
4、健康證明(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5、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繼續教育培訓證明;
6、近三年工作業績證明。
第二十一條 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訓合格證書續期復審為不合格:
1、超過退休年齡的;
2、身體健康狀況不適應本崗位的;
3、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4、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
5、考核發證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廣東省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繼續教育培訓合格證》的辦證單位為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加蓋公章);證書內頁上的個人照片位置加蓋鋼印,鋼印字為“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培訓專用章”。
第二十三條 《廣東省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繼續教育培訓合格證》使用的有效條件:
1、證書內頁相關內容填寫完整;
2、證書相片與持證人身份證照片相符;
3、相片、培訓機構、發證單位處印章齊全和正確;
4、證書有效期內。
第二十四條《廣東省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繼續教育培訓合格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第二十五條 《廣東省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繼續教育培訓合格證》考核發證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
1、廣東省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編審委員會
2、廣東省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繼續教育培訓教學管理規定
3、廣東省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繼續教育培訓考試管理規定
4、廣東省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繼續教育培訓證書管理規定
5、廣東省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繼續教育培訓考核教學培訓大綱
6、廣東省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繼續教育培訓考核教學考核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