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建協〔2016〕4號
各地級以上市建筑業協會(聯合會),佛山市順德區建筑業協會,各培訓機構、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作會議紀要》(〔2015〕11號)“能換則換”的工作精神,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培訓合格證繼續有效。另外,我協會原按《關于加強我省小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及明確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任職條件的通知》(粵建市〔2010〕26號)培訓核發的《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培訓合格證》,可對應配發住建部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專業人員崗位培訓考核合格證書》中的施工員證,經請示廳人事處,與省建設教育協會協商,由我協會統籌組織施工員證的配發工作?,F制定了《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培訓合格證書對應配發施工員證書工作實施方案》,請各單位按要求在省建筑業協會統一協調管理下做好各項工作,確保我省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培訓合格證書對應配發施工員證的工作及時有序的開展。
附件: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培訓合格證書對應配發施工員證書工作實施方案
廣東省建筑業協會
2016年1月22日